6月19日,记者从山东省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自2011年1月1日起,德州市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提高165元。近期已补发调整完毕。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 (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是:德州市对符合条件的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165元至150元的标准增加。即1级每人每月增加165元、2级160元、3级155元和4级150元。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相关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的比例确定。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据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的工作人员介绍,调整上述3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已经调整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1至5月的提高标准待遇也补发到相关人员手中。(王秀青 牟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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